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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辦法
一、每篇投稿文章至少由兩位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雙向匿名評審,評審委員之遴聘由各領域之編輯委員決定之。
二、為確保審稿時效與投稿人權益,評審委員除陳述審查意見之外,並於下述四項審查建議勾選其中一項:
-
刊登。
- 修正後刊登。
- 修正後再審(送交原審查人)。
- 退稿。
三、審查建議之處理方式:
| 處理方式 |
第 二 位 評 審 建 議 |
| 刊 登 |
修改後刊登 |
修改後再審 |
退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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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評審建議 |
刊 登 |
刊 登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再行複審 |
第三位評審* |
| 修改後刊登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再行複審 |
第三位評審* |
| 修改後再審 |
寄回修改
再行複審 |
寄回修改
再行複審 |
寄回修改
再行複審 |
退 稿 |
| 退 稿 |
第三位評審* |
第三位評審* |
退 稿 |
退 稿 |
*第三位評審建議如為「刊登」或「修改後刊登」時,除讓作者對「退稿」之審查意見進行答覆外,將採兩位正方評審建議,寄回修改後予以刊登;如第三位之評審建議為「修改後再審」或「退稿」,本刊將採兩位負方評審建議,予以退稿。
四、為維護投稿人權益,本刊將函送審查意見予投稿人,並說明處理方式。
五、投稿人須以表列方式分別就審查人之建議一一回覆修改之處,或說明無法修改該項建議之理由。
六、評審作業相關人員對評審委員身分應予保密,投稿人亦不得有打聽及干涉評審委員之言行,以維學報品質。
七、本辦法經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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